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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鹏辉律师法学理论扎实,执业信念坚定,追求公平正义,服务于弱势群体。从二零零八年开始,谢鹏辉律师先后就职于多家北京知名律师事务所,专注代理城市房屋拆迁及城中村改造、农村房屋拆迁、公司企业厂房拆迁、经营性商铺拆迁、土地征收及重大行政诉讼纠纷等相关案件。谢律师十二年来,办理了数百件全国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案件,常年潜心研究高效快捷的法律维权途径,切实提高了征地拆迁补偿数额,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数十年的职业生涯中,谢鹏辉律师在其代理的案件中,表现出了高水准的业务能力,并凭借其正直可靠的个人品德,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及高度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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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信息来源:Chinese websites |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6日

摘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与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与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可见,法定的征收补偿就包括这三个方面;

  同时,《征补条例》还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奖励金并非人人可得,它只奖励按期签约、尽早搬迁的被征收人。被征收人面对高额奖励金时,不必忐忑、着急,要有自己的思考判断。房屋征收应当“拆一还一,保证居住”。

  所以,被征收人要判断征收补偿部分是否符合“不低于被征收人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法定条件。如果奖励金能在此基础上使生活条件略有提升,我们再考虑拿这笔奖励。

  此外,被征收人有权在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置换两种补偿方式之间进行选择。无论什么类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都应留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空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